(一)具备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提交文件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社团资格审查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三)登记管辖 1.地方性社团,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2.跨行政区域社团,由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筹备社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筹备的社团发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申请筹备的社团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下达不予登记的决定。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公告费按报刊收费标准执行。 (六)法律责任 1.骗取登记或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2.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或登记的非法社团,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 (七)法规依据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业务承办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8878008-81004、81005、81007、81008、8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