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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作者:甘肃民政信息网 原出处:甘肃民政信息网 日期: 2005-12-20
文章页数:[1] 
(一)具备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提交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6.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三)办理程序
1.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有关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社团。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表、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住所变更的还要提交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负责人变更的还要提交负责人本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注销,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意见,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
(四)收费标准
按社团收费标准执行
(五)法律责任
社团在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关,或对分支(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法规依据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业务承办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8878008-81004、81005、81007、81008、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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