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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
作者:甘肃民政信息网 原出处:甘肃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日期: 2008-6-16
文章页数:[1] 
 
甘政办发电〔2008〕94号
 
 
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
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的通知
 
陇南、甘南、天水、庆阳、平凉、白银、武威、定西、临夏、兰州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工作是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省委、省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工作理念的落实。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各级政府确定重建维修补助标准的重要依据。做好这项工作十分重要,时间紧迫,事关重大。各市、州党委、政府和主要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抓好灾后重建维修评估工作。同时,市州政府要以县为单位,汇总统计所在地区《“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花名册》,经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务于6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Excel格式)两种形式报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灾情评估组。
联系人:王廷援  邢建成
地  址:兰州市南昌路1718号省民政厅 730030
电  话:(0931)8878008-81808、81608  13893125817
附件:1、“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评估审批表附件1.doc
   2、“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维修评估审批表附件2.doc
   3、“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花名册附件3.xls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
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526号国务院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以下简称“重建维修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受灾地区农村居民倒塌损坏房屋重建维修补助政策,公正公平的落实到灾民手中,涉及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重建维修评估工作坚持遵循政策、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民主评议、群众公认;基层为主、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州)、县(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民政、财政、建设、地震等部门为成员的重建维修评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重建维修评估工作。
 
二、重建维修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重建维修评估的对象只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第六条 损坏房屋按倒塌、危房和可维修房屋三种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对已经倒塌和评估认定为无法维修的危房列为重建范围;对评估认定可维修的房屋列为维修范围。可维修的房屋要按照土木、砖木、砖混三种不同结构,根据受损程度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微三类。
  第八条 对需要整村原址重建、异地整村新建和分散新建的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直接纳入重建范围,不再进行评估。
 
 
三、重建维修评估的组织形式、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重建维修评估以村委会为单位。村委会成立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确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评估结论和补助意见。并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一名召集人。
  第十一条 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
  1、受灾家庭申请;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5、县区民政局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县区建设、地震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原则上要向受灾乡镇派1-2名技术人员,参与指导受灾村重建维修评估工作。
 
四、重建维修评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建立重建维修家庭基本情况台帐,作为发放重建维修补助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重建维修户名单,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处理群众反映的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违反评估程序,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上有关部门已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反映情况或举报。电话:(0931)8878008转81010(省民政厅)、8465300(省建设厅)、12388(省监察厅)。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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