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涉外社团、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规范和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指导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国、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双拥工作。
(四)负责拟定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报灾情;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助工作;审批、管理全省赈灾募捐义演活动。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社会救助政策;研究提出保障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八)负责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承办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定。
(十二)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边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划资料图册的审定。
(十三)负责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监督全省婚姻服务活动;指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指导全省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收养登记。
(十五)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十六)负责指导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管理。
(十七)负责管理国家和省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