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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社会福利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兴办福利企业的申请。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五)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应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征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0%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达到福利企业标准后办理福利企业证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企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办理完《残疾人就业保障卡》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方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分立后仍要求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2.怎样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儿童福利机构将仍然采取以政府管理为主的方式。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依法收养、寄养、助养、捐赠和投资合办等形式积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3.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业务有何规定?
一、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38号)",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只有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人员,方可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凡从事假肢或矫形器业务的单位,其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由经注册登记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任。
二、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委托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考试的常务工作。
4.如何申办老年人福利机构(老人公寓)?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老人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办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老人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老人福利机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三、申办人在筹办期间须将筹建工作的进度,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经同意筹办的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须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四、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必须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二)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 有完善的章程;
(四) 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相应的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收养子女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
(1)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如何收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收养子女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如何在内地收养子女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登记的依据和条件及程序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具备条件:
一、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
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下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登记管辖
收养登记由下列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由其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弃婴和儿童的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民政部门登记。
3、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6)须提供的材料证件
一、收养人:
1、申请书(载明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状况、被收养人来历、收养目的、抚养保证等);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具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弃婴、儿童的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其生育情况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送养人: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生父母和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7)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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