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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如何收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收养子女?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如何在内地收养子女?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登记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5.收养子女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
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下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6.收养登记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收养登记由下列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由其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弃婴和儿童的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民政部门登记。
3、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7.收养子女须提供哪些材料证件?
一、收养人:
1、申请书(载明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状况、被收养人来历、收养目的、抚养保证等);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具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弃婴、儿童的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其生育情况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送养人: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生父母和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8.收养子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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